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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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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教職工代表人會(簡稱:教代會),是學校管理行使民主權利、實現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學校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教代會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實事求是的思想,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適應社會發展的入才而完成各項任務。
第四條?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程序行使職權。
第五條?教代會的織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六條?教代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它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二)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獎懲、分配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三)審議決定學校提出的有關決議的實施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四)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評議學校頓導,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第七條?校長每學年要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處理有關提案,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職權。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應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
第八條?教代會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行使職權,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領導班子行使職權。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的選舉產生及代表資格的調整、撤換與增補。(一)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以教學為主,總代表人數不少于教職工總人數的30%(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60%以上),代表的構成還須注意老、中、青、婦、非中共黨員的比例。(二)代表條件:①凡本校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熱愛本職工作。③有政策觀念和參政議政能力。④有全局觀念,辦事公道,有原則性,作風正派。⑤為人師表,有敬業精神。⑥熱心公益,樂于為群眾服務。(三)代表的產生:以行政部門、二級學院為單位,按黨委、工會聯席會議擬定并分配的名額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推選出其單位的教代會代表。學校校長、副校長、黨支部書記、部門正職、女職工委員會主任、工會委員為教代會自然代表,不占分配名額。(四)代表實行常任制,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教職工監督,必要時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和補選代表。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1、教職工代表按照規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2、有權就大會的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表決。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4、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三章義務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1、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有事業心和責任感,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中起表率作用。經常聽取并及時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3、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群眾服務。正確代表群眾利益,辦事公道,不謀私利。4、積極主動地參加教代會活動,努力宣傳、切實貫徹大會決議,做好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5、為學校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構建和諧校園做好教書育人工作。
第十二條?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大會。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師應占多數。大會選舉資格審查小組,負責代表資格審查工作。大會選舉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教代會決議的落實和指定專人負責提案的審查落實工作。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三年。遇有重要問題,經教代會執委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或教代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經學校黨總支批準,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大會的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在廣泛吸收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經大會主席團審議,提請大會通過。對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應認真執行,并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和有關部門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若干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七條?教代會閉幕后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校黨委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等,經校黨委批準后,召開大會。(二)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經執委會同意可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隨時聽取和向上反映代表、教職工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接受和支持合理申訴。(五)處理教代會執委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提案的審查辦理和具體操作在教代會執委會直接領導下,由工會專職干部或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試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和修改權在學校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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