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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興才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工作實施辦法
    日期:2022-10-27 18:40:14  發布人:xmxcdzb  瀏覽量:1409

    【學生資助制度】

    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做好學生資助工作,根據《福建省教育廳等九部門關于印發〈福建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閩教學〔2019〕21號)和《廈門市教育局等八部門關于印發〈廈門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廈教辦〔2019〕22號)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高職學生和五年一貫制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各級教育、人社部門以及各級各類學校,對提出資助申請的學生,按統一的工作流程和認定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第五條?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財政、教育、人社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和安排資助資金的主要依據作為學校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主要參考因素。

    第六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與客觀公平相結合。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統一認定標準和尺度,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定量評價,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體現學生實際情況。

    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 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禁止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四級資助認定工作和資助工作實行四級管理負責制

    (一)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和資助工作。

    (二)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公室(掛靠學生工作處),負責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和資助工作的具體組織、審核和管理。

    (三)二級學院成立以黨總支書記為組長、輔導員、學生代表等為成員的資助工作組,負責本二級學院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四)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為成員的學生資助工作小組,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的民主評議工作。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10%。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報二級學院備案。

    第三章 ?認定類型、依據和等級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類型

    ()建檔立卡家庭學生持扶貧部門發放的《扶貧手冊,在?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中具有電子信息檔案。

    ()低保( 含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學生: 學生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是低保對象,持民政部門發放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養人員)信息系統中具有電子信息檔案。

    (三)孤兒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統中具有電子信息檔案。

    (四)殘疾學生學生本人持殘聯部門認定發放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具有電子信息檔案。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戰因公傷殘的軍人、公安民警、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家庭子女經退役軍人事務、公安、應急管理部門認定,持有相應證件,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可享受教育優待對象的家庭子女。

    )優撫對象子女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法定監護人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

    )殘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監護人持殘聯部門發放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建立電子信息檔案約殘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法定監護人因公犧牲或因見義勇為犧牲,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其可享受教育優待資助的子女(學生)或經學校認定,學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病因災等各種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包括本辦法第(一)(七)類等人群情況。

    ()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 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認定等級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設置特別困難、困難 2個等級。

    特別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學費用。主要包括本辦法第()至(六)類學生及由本辦法認定的其他特別困難學生。

    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學費用。

    第四章 ?認定方式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對認定、量化評估認定、學校評審認定、學校調查認定。

    (一)信息比對認定。通過福建省建檔立卡等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稱‘福建省比對系統')、全國學生資助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稱‘全國系統')以及全國技工院校電子注冊和統計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稱‘全國技校系統'),將本校在校學生學籍信息與系統基礎數據進行線上比對認定 。

    (二)量化評估認定。通過福建省精準資助學生信息管理系統(簡稱‘福建助學 APP')進行量化評估認定。量化認定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三)學校評審認定。二級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通過學生申請、資料審核、民主評議等必要的程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予以評審認定。評審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四)學校調查認定。二級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通過實地家訪、個別談話、電話訪談及大數據分析等方式進行核查,根據核實情況予以認定。調查認定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進行。

    第十二條??具體運用

    學校量化評估認定信息比對認定為主,以學校 評審認定學校調查認定為輔。

    本辦法第三章第(一)(四)類的廈門市戶籍學生,主要通過福建省比對系統進行比對確認福建省含廈門市)外戶籍學生通過全國系統全國技校系統進行比對確認。對于持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但相應比對平臺電子信息檔案缺失的認定對象,由學校綜合應用相關認定方式予以認定

    本辦法第三章第(五)至(六)類的廈門市戶籍學生, 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公安局、應急管理局認定并提供信息:福建省(含廈門市)外戶籍學生,學生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學校予以認定。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一般于10月份完成。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二級學院資助工作組、班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國家資助政策內容、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二)個人申請。由學生直接登入“福建助學APP”進行認定申請。

    (三)學校認定。二級學院資助工作組根據學生提出的認定申請或者相關部門提供信息,采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予以精準認定、審核、申報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按規定劃分資助等級。

    (四)結果公示。二級學院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二級學院工作組提出質疑。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各二級學院審核通過“福建助學APP”進行認定、審核的結果,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公示。

    (五)建檔備案。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將認定結果名單、公示情況、學生申請認定等材料按《福建省學生資助檔案管理辦法》規范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和導出“福建助學APP”系統數據并保存電子檔案備查。

    (六)每學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結束后,若中途某學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增補者,其所在二級學院要本著從嚴把關的精神,在認真核實的基礎上,將相關證明提交資助中心,最終由資助中心予以認定。

    第十四條 資助日常管理

    (一)輔導員要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二級學院在實施管理資助的過程中,要對經濟困難學生開展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教育,開展誠信教育,增強他們戰勝困難、奮發成才的信心和決心。

    (二)接受資助的學生,應具有優秀的品德和高尚的情操,通過加入學校“獎助學志愿者服務隊”,承諾每學年分別提供30小時的志愿服務(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確定志愿服務具體活動和崗位),踐行“享受資助政策·熱心志愿服務”的受助理念。

    第十五條 認定和資助工作的檢查與監督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是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一項常規性工作,二級學院應將資助工作作為每學年的重要任務進行布置,對下達的各類資助指標要嚴格按照政策和標準進行評選。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處)等部門加強對二級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堅決糾正。

    (二)二級學院每學年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三)二級學院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建立誠信檔案,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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