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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日期:2023-10-30 18:38:54  發布人:xmxcdzb  瀏覽量:1870

    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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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我校正常的教學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是我校學生學籍管理的基本依據,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學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提前向學校請假,請假須經批準方為有效。請假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經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學籍。

    第五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確認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應征入伍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后入學辦法原則上按《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后入學辦法(試行)》(教學[2013]8號文件執行。如上級部門有最新文件精神,按最新文件執行。

    第七條 學生有繳納學費的義務。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其專業年級的繳費標準,按照一學年額度繳納學費。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校歷規定日期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提前向學校請假,經批準方為有效。請假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超過學校規定期限2周未注冊,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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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安排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載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依照《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課程考核與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九條 學生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依照《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考試違紀處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留級

    第十條 在一學年內經第一次補考后不合格課程超過本學年課程總學分1/2者,作留級處理,編入下一年級。留級學生應當參加下一年級的一切活動。

    第十一條 學生留級前所學課程考核成績和補考達到及格以上水平的成績有效。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二條 學生轉專業原則上按《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教學〔2014〕13號)執行。如上級部門有最新文件精神,按最新文件執行。

    第十三條 學生轉專業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辦理轉專業,由學生本人進入教務系統進行轉專業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獲得批準,報省教育廳學生處審批。轉專業是否成功,以省教育廳學生處批準為準。

    (二)學生轉專業手續,應在大一第一學期期末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原則上按《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的通知》(閩教學〔2015〕40號 )執行。如上級部門有最新文件精神,按最新文件執行。

    第六章??休學與復學

    第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休學:

    (一)因病經醫院診斷,應治療休息,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一學期內請假、缺課時間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堅持學習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校領導核準者;

    第十六條 學生休學以一年為期,因病情需要經醫院證明需繼續治療休息者,可連續休學兩年。

    第十七條 休學學生在獲準休學后,應于一周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未辦理休學手續而擅自離校者,視為自動退學。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但可保留其學籍。休學學生患病,其一切醫療費用自理。

    第十八條 在校生應征入伍,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兩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視作自動退學。

    第十九條 學生因創新創業而辦理休學,允許休學最長周期為五年。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每學期注冊前到校辦理復學手續,逾期未辦理手續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請復學時,若原專業已調整、合并或中斷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專業學習。

    第二十二條 學生辦理休學、復學手續時,學生本人應在教務系統進行學籍異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七章 退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一)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ǘ┙泴W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ㄈ┪凑埣匐x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四)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五)違反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相關條款被開除學籍的;

     ?。┍救松暾埻藢W的。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由學生本人進入教務系統進行學籍異動,辦理相關手續,經校領導批準后方可生效。退學的學生,應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第二十五條 因特殊原因,學生本人無法辦理退學手續,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并告知學生本人,報校學生處審核,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后發文。

    第二十六條 教務處根據學生本人退學申請和學校退學文件在教務系統和學信網進行學籍異動,報省教育廳學生處備案。

    第八章 ?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期限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符合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兩年內,若學生符合畢業要求,允許學生提交畢業申請,由學校換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生本人提交申請,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條 學校應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

    第三十一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三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予重辦,但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由教務處、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原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從本實施細則實施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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