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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規定
為對學生就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和違紀處分提出的申訴做好復查復議工作,保證學生違紀處分和學籍處理的公正性、合理性,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領導、學生處、教務處相關負責人、學生代表和教師代表9人共同組成,負責受理申訴人的申訴,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對學籍處理事件和違紀事件進行復查,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宣布申訴處理決定。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組織有關人員對違紀事件和學籍處理事件進行復查;
(三)在正式受理申訴后進行復查并將結果告知申訴人。
三、申訴處理程序由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復查和作出處理結論等環節組成,依次進行。
四、學生對處分決定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申訴要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訴理由及要求,送交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學生處)。
五、申訴受理的條件:
(一)申訴書必須在規定的申訴期內提出的;
(二)申訴書必須由學生本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的;
(三)申訴書必須寫明提出申訴的事實或理由及其申訴意見;
(四)申訴書必須在規定的申訴期內送達申訴委員會。
六、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到申訴書后,對申訴要求進行審查,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一)對于符合申訴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進行登記;
(二)對于不符合申訴受理條件的,向申訴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七、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學生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委員會依照規定提請學校研究決定并發文。
八、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九、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對學生申訴作出復查決定時,必須有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到會,且必須獲得實際到會成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方為有效。
十、申訴復查結論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告知申訴人和原決定作出機構。
十一、在申訴處理期間,原決定繼續有效。
十二、本規定適用于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通過注冊取得學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學生。
十三、本規定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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