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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日期:2020-10-30 10:26:24  發布人:xmxcdzb  瀏覽量:1570

    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建設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等精神,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目的,結合我校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通過注冊取得本院正式學籍的在校學生。

    第三條? 學生在讀期間,無論在校內外發生違紀行為的,均按照本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裁量恰當。

    第四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上述處分的,各二級學院應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特殊情況,學可以直接給予違紀學生通報批評。

    第五條? 受處分者,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取消其當年(指學年度,下同)參加省、市、校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評定的資格和獎、助、補、免的評定資格。

    (二)擔任學生干部受違紀處分者,撤銷其學生干部職務。

    (三)違紀受處分者,若是黨團員的,建議黨、團組織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四)獲得“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等榮譽稱號的學生在一年內因違紀受處分者,則撤銷授予的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和物質獎勵。

    (五)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 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可以從輕處分或免予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二)確系他人脅迫,并能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積極協助查處問題,認錯態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現的;

    (四)有其他可從輕或免于處分的情節。

    第七條? 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節之一者,應從重處分:

    (一)違紀后拒不承認錯誤或包庇他人違紀行為的;

    (二)在調查中翻供、串供或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的;

    (三)有兩種以上(含兩種)違紀行為,或同時觸犯本規定兩條以上(含兩條)規定的;

    (四)勾結校外人員違紀的;

    (五)涉外活動違紀的;

    (六)違紀群體的組織者、指揮者;

    (七)在本校曾經受過紀律處分,再次違紀時應從重處分;曾受過兩次處分,第三次違紀時,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有其他應予從重處分情節的。

    第八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程序與后續管理。

    (一)給予學生警告處分,由輔導員提出意見,二級學院作出處分決定,報學生工作處(部)備案。

    (二)給予學生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輔導員、二級學院簽署意見,學生工作處(部)作出處分決定。

    (三)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輔導員、二級學院、學生工作處(部)簽署意見,經學生工作處(部)處分申訴處理委員會審核,并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和作出處分決定,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四)學校相關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發現學生違紀行為,應及時調查了解,并根據不同情況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或保衛處調查。對已調查清楚的學生違紀事件,將有關材料送交學生工作處(部),由學生工作處(部)按規定處理。對事實清楚的違紀行為,相關部門應在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3個工作日處理完畢。

    (五)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為限。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班級的輔導員負責考察,在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貢獻者,經本人申請,輔導員、各二級學院簽署意見,學生工作處(部)審核,學院批準,可提前解除(但察看期不能少于六個月);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又犯錯誤者,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畢業班學生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但其錯誤夠上此處分時,給予記過處分,并暫緩畢業,作結業處理。離校后,在工作崗位上考察半年或一年,學校視其表現,決定是否同意其換發畢業證書。

    (六)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七)學生所受到的紀律處分均以學校名義作出,由學校統一發文和制作處分決定文本,按照《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決定送達書》(附件一)的規定進行送達。文本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學生檔案,一份二級學院留存,一份留學生工作處(部)備案。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同時向省教育廳報備。被處分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應依據《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受處分學生后續考察教育工作辦法》(附件二)認真做好后續考察教育工作。

    (八)處分決定要視情況及時在全校或二級學院范圍內公布。需通知家長的由輔導員負責告知。對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等情況的,由學生工作處(部)決定是否公布。

    (九)畢業時仍然未能撤銷所受處分,暫緩畢業,作結業處理,離校后,在工作崗位上考察一年,學視其表現,決定是否同意其換發畢業證書。

    第九條? 受處分學生的申訴。

    (一)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學校處分決定送達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送達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采取書面審查方式或聽證的方式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原處理決定不當或者明顯不當的,作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直接作出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提出建議,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三)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章? ?

    第十條? 學生不得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不得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活動,不得泄漏國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組織、策劃或參與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院的管理秩序、從事破壞安定團結的活動。

    (二)張貼、散發大小字報,出版、傳播非法刊物,通過其他途徑散布反動言論,混淆視聽,制造混亂。

    (三)組織、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

    (四)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組織成立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其他違反社團管理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

    (五)組織參與邪教、封建迷信活動。

    (六)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七)泄漏國家秘密。

    第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被公安機關處罰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被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但免于處罰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違反國家和地方計劃生育政策法規,未婚懷孕、非婚生育、無證生育、計劃外生育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對打架斗毆者,給予以下處理:

    (一)打架者:

    1、動手打人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并責令其賠償醫藥費等費用。

    3、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同時報請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責任。

    4、到打架現場助威而未動手者,給予警告處分。

    5、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擴大事態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6、打架、參與打架三次以上者(含三次),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處分。

    2、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發生打架事件,應第一時間報告輔導員或保衛處,不得隱瞞不報,更不得采取私了或其他擴大事態的辦法處理,否則從重處分:

    1、以“賠禮道歉”的名義私下敲詐錢、物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2、導致擴大事態,引發新的打架斗毆,影響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作偽證者:

    1、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給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記過處分。

    2、打架者作偽證或故意掩蓋事實,加重一級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三條? 以盜竊、詐騙、搶奪等手段,非法占有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之外,贓款贓物價值在100元、500元、1000元以內和1000以上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按價賠償經濟損失外,根據損壞財物的價值給予下列處分:

    (一)情節較輕、數額100元以內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情節嚴重、數額200元以內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情節比較嚴重、數額500元以內者,給予警告處分;

    (四)情節特別嚴重、數額5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畢業離校期間損壞公物者,加重一級處分;

    (六)惡意破壞消防設施、電源線、校園廣播系統、網絡、電話等公共設施的,一經發現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并按原價兩倍賠償;

    (七)因打架或其他原因造成公物破壞的,應當賠償的而未按處分決定執行的,逾期的給予加重一級處分;拒絕執行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擾亂正常住宿秩序,除本規定有明確處分規定外,根據《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處分細則》(附件三)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計算機網絡有關管理規定,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計算機網絡上發表有損國家利益、學院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文章,以及散布各種謠言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公開傳播他人隱私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制造、傳播黃色、淫穢、暴力等內容的圖文、錄像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賬號、惡意欠費給學院或他人造成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私看他人電子郵件對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用侮辱性語言對他人進行謾罵或進行人身攻擊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有下列行為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破壞綠化、環境衛生,違反學院有關公共場所管理規定的。

    (二)在桌面上或墻壁上亂涂亂畫者。

    (三)食堂就餐爭搶、擁擠或插隊者。

    (四)在教學區(教學樓內)吸煙或穿拖鞋經多次教育不改者。

    (五)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教室進行非學習活動的影響正常教學者。

    第十八條 ?有下列擾亂校園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視其情節、性質、后果等,給予以下處分:

    (一)擾亂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等公共場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學、科研等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擾亂校園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給予組織者記過以上處分。

    (三)拒絕配合或阻礙學院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的,給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查看處分。

    第十九條? 嚴重違反社會風紀,有下列行為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調戲、侮辱或以其他方式嚴重騷擾他人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從事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收看淫穢書、畫、錄像片等淫穢制品者,給予記過處分以上。

    (三)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反動物品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報公安部門處理。

    (四)違反社會公德,充當第三者,破壞他人婚姻和家庭,情節較輕者,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吸食或組織學生吸食毒品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組織和游說他人參加非法傳銷組織的,給予組織者開除學籍處分;其他被動參加的,給予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以現金、有價證券或其它物品為賭注進行賭博,除沒收賭注、賭具外,視情節輕重及認錯態度,給予下列處分:

    (一)首次參與賭博者,無論賭注價值多少,給予記過處分。

    (二)兩次以上(含兩次)參與賭博者,無論賭注價值多少,一經查出,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知情不報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為賭博提供條件者,或作偽證隱避事實者,給予參賭者同等處分。

    第二十一條? 酗酒者:

    (一)自習、學習時間在公共場所飲酒,大聲喧嘩,又不聽勸阻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侵犯他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非法扣留、冒領和毀棄他人信件(含拆閱)、包裹、匯票或其它郵件者,視情節、后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恐嚇、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蓄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誹謗、侮辱他人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4在公共場合(教學樓、辦公室、食堂等)張貼侮辱性標語或大小字報的,給予記過處分。

    5、因學習成績評定、評獎、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尋釁鬧事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6、在異性交往過程中,手段卑劣或遭拒絕后對其進行不文明攻擊的,對異性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7、投放有毒、有害物質,蓄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侵犯組織合法權益,給予以下處分:

    1、對學校相關部門有意見,不通過正當渠道反映,行為偏激,聚眾鬧事的,給予組織者記過以上處分。

    2、故意損毀或涂改學院尚在生效的布告、宣傳欄、宣傳牌等宣傳用品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冒用學院或他人名義,侵害學院或他人利益,給學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惡意破壞學校組織的活動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不誠信行為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考試紀律者,視其情節,按《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考試違紀處分規定》(附件四)給予處分。

    (二)在填報的各種表格、材料、申請中,偽造事實、弄虛作假,情節輕微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私自涂改證件、證明、證書、有價證券或簽字者,或轉借各種證件產生不良后果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對于惡意拖欠學費的,經認定非家庭經濟原因造成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五)在申請獎、助、減、免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給予記過處分并取消申請資格。

    (六)隱瞞入學前婚育狀況和在校期間婚育狀況發生變更(如結婚、離婚、再婚、生育等)不按規定到學院計劃生育辦公室登記更改備案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四條 ?無故曠課者,根據下列情形給予處分:

    (一)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3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5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7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9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110學時,經教育無效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未經批準擅自離校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擅自離校達3天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擅自離校達5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擅自離校達9天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擅自離校達11天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擅自離校達14天,經教育無效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消防管理規定,造成失火,情節輕微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又必須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規定相類似的條款給予處分或報學生工作主管部門研究并酌情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給予某一級別“以上處分”的均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學校有關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相關細則,其他有關細則與本規定相抵觸者,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原《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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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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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受處分學生后續考察教育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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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察教育機制

    各二級學院建立輔導員、班團組織和系領導齊抓共管受處分學生考察教育的常態化機制,所有受處分學生均需填寫《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受處分學生后續考察教育登記表》。輔導員應認真做好后續教育工作,與受處分學生進行經常性談話,了解其學習、工作、生活情況和遵守紀律、反思錯誤等情況,并根據受處分學生后續表現按季度填寫考察教育意見。各二級學院每月至少集中對全院受處分學生進行一次教育。班團組織應主動做好受處分學生的團結教育工作,通過動員聯系受處分學生積極參與班級學習、工作、活動,促使其不斷取得進步。

    二、考察教育期限

    受處分學生的后續考察教育期依所受處分級別而定,一般不少于6個月(兩個季度)。

    考察教育期內,受處分學生應積極主動向輔導員匯報本人思想,每季度上交思想匯報材料一份(內容包括對所受處分的認識,采取的整改行動和取得的進步,自己的學習、工作、生活情況等);應主動參與班集體活動,積極表現、多做奉獻,以獲得同學的認可和支持。

    三、申請撤銷處分(或按期終止留校察看處分)條件

    1、考察至少滿6個月(留校察看的察看期滿)且按季度按時上交思想匯報。

    2、各季度(含延長考察季度)考察鑒定結果均達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3、受處分以后的各次綜合素質測評達到良好以上級別。

    4、受處分以來所在宿舍星級宿舍評比已出結果平均達到良好以上級別。

    5、參加公益勞動(志愿服務)時間按處分級別分別不少于15(警告)、20(嚴重警告)30(記過)、40(留校察看)小時,以學統一印發的《受處分學生參加公益勞動(志愿服務)登記卡》登記確認為準。

    6、民主評議多數通過(2/3以上)。

    7、申請撤銷處分(或按期終止留校察看處分)材料齊備(對臨時補材料的實行一票否決),手續完整。

    四、申請撤銷處分(或按期終止留校察看處分)程序

    考察教育期間,對所受處分認識深刻,能以實際行動認真改正錯誤,爭取進步,積極向輔導員匯報思想,并已改正錯誤、確有進步、考察至少已滿6個月(兩個季度)的,可以提出撤銷處分申請。

    1、申請撤銷處分(或按期終止留校察看處分),應提供以下材料:

    1)撤銷處分的書面申請;

    2)《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受處分學生后續考察教育登記表》;

    3)考察教育期間所交思想匯報材料;

    4)《受處分學生參加公益勞動(志愿服務)登記卡》;

    5)群眾民主評議意見。

    群眾民主評議意見由紀律委員或團支部書記在輔導員的指導下組織班級30%以上的學生進行評議,然后將有關意見填寫到《受處分學生后續教育考察登記表》最后一欄,須有五名以上參與評議學生代表簽字。

    2、經二級學院審核,符合撤銷處分條件的,發給《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撤銷處分審批表》,填寫后上交二級學院。

    3、二級學院匯總申請撤銷處分(或按期終止留校察看處分)全部材料,上報學校學生工作處(部)審批。

    4、經批準撤銷處分的,予以下文、公告。

    五、考察期間考核不達標和繼續違紀的處理

    1、考察期間,對所受處分認識不到位,不思悔改、不匯報思想、不以實際行動改正錯誤、兩個季度考察鑒定任意一次未達到“良好”的學生,不得申請撤銷處分(或按期終止留校察看處分)。二級學院根據未達“良好”以上的季度次數,作出延期考察相應季度的決定,并由輔導員通知學生。

    2、考察期間,繼續違反原處分所違反的紀律的,由輔導員上報二級學院,依據《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予以加重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3、考察期間,違反其他紀律的,應受新的處分的,結合已受處分,從重給予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六、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察看期尚未屆滿,但確已悔改,符合申請撤銷處分全部條件且有突出貢獻或立功表現的,可參照上述流程辦理提前終止留校察看手續。

    七、畢業時未能撤銷所受處分的處理

    1、畢業時仍然未能撤銷所受處分,暫緩畢業,作結業處理,離校后,在工作崗位上考察一年,學校視其表現,決定是否同意其換發畢業證書。

    2、填寫《就業推薦表》時,所受處分情況必須載入《就業推薦表》,否則不予蓋章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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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

    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處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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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創造一個整潔、有序、文明、安全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推進學生宿舍的有效管理,依據《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和《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規定,結合我校學生宿舍管理里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規定所涉及的學生均指我校住宿生。

    第三條? 宿舍學生違紀處分細則:

    1、未繳納住宿費和辦理入住手續非法入住的,如果尚未報到注冊的,限期繳費注冊和補辦入住手續,逾期未辦者,由保衛處清除出校;如果已經繳納學費并注冊的,限期繳納住宿費和辦理入住手續,逾期未辦著,予以停宿處理并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未經學工處批準,擅自調換、強占、轉讓寢室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依照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之規定,為提高房源利用率,學生工作處(部)、各二級學院對學生現住宿舍有權進行適當調整,涉及調整的學生無正當理由拒不調整或聚眾滋事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開除學籍。

    4、未經請假,夜不歸宿的,3次警告處分;4次嚴重警告處分;5次以上視情況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5、安排在宿舍住宿學生,未經批準擅自校外住宿的,經教育無效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6、男女互竄宿舍,視情節給以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未經批準留宿校外人員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留宿異性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7、破壞宿舍消防設施的,除照價賠償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8、學校組織宿舍區安全檢查,學生拒不配合或拒絕安檢查房或辱罵工作人員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9在宿舍內藏留酒瓶、管制刀具、仿真槍械以及其它具有傷害性器具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0、熄燈后大聲喧嘩起哄,影響他人休息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11、未經批準,擅自在宿舍區經商,以推銷、代銷、中介服務、擺攤等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2、在門上、墻上亂畫、亂貼、亂踢腳印、貼不文明標語和未經批準在宿舍區散發或張貼傳單、廣告和海報等宣傳品的,除承擔清洗、清除、恢復原貌的全部費用外,視認錯態度給以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13將動物帶進學生宿舍,在宿舍飼養狗、貓等寵物,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14、拒不參加宿舍衛生值日,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垃圾未按規定放入垃圾桶和送垃圾收集點,責令改正,屢教不改的,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以上嚴重警告以下處分。

    15破壞供水、供電設施、私自增加或改動水電設施,偷水偷電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16、隨意向窗外扔垃圾、物品,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造成人員傷害的,除承擔全部醫療費用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7、上課時間無故不上課滯留宿舍睡覺、上網、玩游戲等的,2次警告處分,3次嚴重警告;3-5次記過處分,6次以上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

    18、離開宿舍,未斷電或斷水,造成損失和嚴重后果的。根據損失和后果嚴重情況進行賠償并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9無視《宿舍管理規定》,將快餐盒帶入宿舍或在宿舍叫餐、用餐的,經教育無效,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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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四:

    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考試違紀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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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考試管理,端正學風、考風,提高教學質量,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一條? 考試違紀視其性質和情節輕重,分為違規和作弊兩種。

    ??? 第二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三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夾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物品或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事先將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抄寫在桌椅、衣服、文具、身體上等的;

    (三)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和與他人核對考題答案的;

    (四)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五)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七)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八)在考場內傳接紙條、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或對答案的;

    (九)經巡視、監考人員認定的其他作弊行為。

    第四條? 教學部門、閱卷人員等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前采取某種手段取得試卷或試題、考試后采取某種手段涂改答案或試卷成績、命題人員泄露試題內容、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五條? 考生有第三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違反第三條第3-8款者,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六條? 考生有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成績記為零分;并視情節輕重,認識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七條? 違反考場紀律,又同時有損壞公物或其他破壞行為者,按有關規定另行處罰。

    第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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