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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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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試行)》(閩教學〔2020〕52號)的通知要求,為規范管理我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培養學生正確勞動價值觀和良好勞動品質,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樹立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神,培育創造性勞動能力和誠實守信的合法勞動意識,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我校校內招收的所有類型學生(含高職??啤⑽迥暌回炛频人蓄愋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全面負責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財務、人事、學工、教務、后勤、團委等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充分發揮學生會等學生社團組織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第三章 學校的職責
第七條 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校學生工作的重要內容。學校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積極宣傳,校內有關職能部門要充分發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八條 根據國家和福建省有關規定,從高校提取的學生資助經費、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按規定可由學校自主安排使用的資金中統籌安排經費,設立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并制定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九條 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相關規定的學生,可按照規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校紀校規進行教育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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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學生勤工助學領導小組的職責
第十條 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校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一條 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并納入學校管理。
第十二條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三條 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的領導下,根據制定的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配合學校財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訂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并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包括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學生。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對家庭經濟困難且身體殘疾,有意愿參與校內勤工助學活動但無法承擔現有勤工助學崗位工作的學生,學校應主動為其增設合適的勤工助學崗位。
第十六條 學校要積極組織學生參與資助育人“三行”教育活動等省級組織的勤工助學相關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
第五章 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管理
第十七條 設崗原則:以工時定崗位。
(一)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能保證學生參與勤工助學的需要。崗位設置主要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以創新創業等項目型勤工助學崗位為輔。
(二)學校每學期初要按照每個家庭經濟困難(享受一檔助學金)在校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原則上不低于20小時為標準,測算出學期內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20工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統籌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省級統一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和經學校審核同意開展的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工時數,計入校內勤工助學總工時數。
(三)固定崗位和項目型崗位工時數按酬金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折算(工時=勤工助學酬金/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四)勤工助學崗位既要滿足學生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十八條 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統籌管理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并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十九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學生勤工助學領導小組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校學生勤工助學領導小組推薦適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七章 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二十條 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
第二十一條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不低于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可適當上下浮動。
第二十二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勤工助學領導小組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人單位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六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章 附則
?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校學生勤工助學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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